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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可从以下几个角度主张房子归于家庭共同财产:

重庆收债公司可从以下几个角度主张房子归于家庭共同财产:

1.资金来源

 购房款源于爸爸妈妈的家庭共同财产,购入房子,归于家庭财产形式上的转化,但未改动家庭财产的底子特点。子女当时没有成年,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购房资金并非家庭以外的其他人赠予或继承,因而仍属家庭共同财产

2.房子占有、运用

 房子的登记产权人虽然是未成年子女,但其明显超出子女的生活所需。房子占有、运用的主体是爸爸妈妈,一直被用作爸爸妈妈二人所控制公司的经营场所。

3.房子担保

 房子曾被作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或为他人供给担保,这些显然不是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行为。因而,虽然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房子的实际权利人并非子女,而是爸爸妈妈,该房子仍是家庭共同财产。

4.登记意图

 爸爸妈妈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出于规避债务、转移财物的久远考虑,该房子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责任财产予以执行。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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