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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离婚协议约好债款由一方承当,该约好具有法律效能吗?重庆收账公司离婚协议约好债款由一方承当,该约好具有法律效能吗? 在离婚时,一方将婚前债款核算给另一方,且离婚协议约好债款由另一方承当,具有法律效能吗?近日,西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7月26日,陈某与妻子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向某银行请求告贷10万元,并签定《农户小额信誉告贷合同》。2019年2月21日,陈某与邓某在民政部门处理离婚登记。二人离婚协议约好,由邓某向陈某转账5万元,用于归还债款,离婚后,所欠银行告贷由陈某个人承当,与邓某无关。告贷到期后,二人未如期归还欠款,银行向西畴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陈某与邓某一起归还所欠告贷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7月26日,陈某、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定《农户小额信誉告贷合同》,两边一起签字,涉案告贷为陈某、邓某夫妻一起债款,陈某、邓某应当负连带清偿职责,不因陈某、邓某的婚姻关系存续状况变化而改动。陈某、邓某离婚时约好的涉案债款承当条款仅具有对内效能,对陈某、邓某以外的债权人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判定由陈某、邓某一起归还10万元告贷本金及利息。 重庆收账公司 释法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说的规则,离婚协议对夫妻一起产业和债款的处理,仅对离婚两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力,也就是说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两边建议权力。同时,一方就夫妻一起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后,能够行使追偿权,即建议由另一方依照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当相应债款。本案中,被告邓某承当清偿职责后,可依照离婚协议约好另行向被告陈某建议承当相应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夫妻两边一起签名或许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起意思表明所负的债款,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说(一)》第三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收效判定、裁决、调解书已经对夫妻产业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夫妻一起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后,建议由另一方依照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当相应债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