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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执转破程序中,移交后受理前扣划到法院账户上的金钱,是否应当中止履行重庆收账公司执转破程序中,移交后受理前扣划到法院账户上的金钱,是否应当中止履行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则,当法人作为被履行人资不抵债时,法人作为债款人和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法人进行破产重整或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款或许明显缺少清偿才能的,按照本法规则清理债款。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则景象,或许有明显丧失清偿才能或许的,能够按照本法规则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则的景象,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宽和或许破产清算请求。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款人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请求。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不足以清偿债款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清算。 而执转破则是在履行程序中,当作为被履行人的法人契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则的景象时,履行法院经请求履行人之一或许被履行人同意的,能够发动履行转破产程序。 发动执转破程序后,法院一般会将履行案子移交破产庭进行检查,若契合破产重整或清算的,则会做出相应裁决。 那么,在做出移交决议后没有检查结束前,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上的金钱是否应当中止履行呢? 重庆收账公司《履行移交破产检查辅导定见》第八条: 履行法院作出移交决议后,应当书面通知一切已知履行法院,履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履行人的履行程序。可是,对被履行人的季节性产品、鲜活、易腐烂蜕变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履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交法院裁决受理破产案子的,履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子的法院。案子契合终结本次履行程序条件的,履行法院能够同时裁决终结本次履行程序。 因而,在做出移交决议后没有检查结束前,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上的金钱应当中止履行,不能擅自向其间某一个当事人分配案款。最终裁决破产的,该所扣划金钱应当归入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相关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参与分配。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