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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夫妻一方为别人的债款供给担保构成的债款性质的认定重庆要债公司夫妻一方为别人的债款供给担保构成的债款性质的认定 第一,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个人确保多为无偿确保,确保人既没有从债权人处取得利益,也没有从债款人处取得对价,其供给确保未增加夫妻一起财产,有关债款未用于家庭一起生活,然后阻却了确保债款与夫妻一起债款的联系。因而,夫妻一方为别人的债款供给担保而构成的对第三人清偿的责任,是以个人信用为别人债款供给担保,不涉及夫妻或家庭利益,该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 第二,夫妻一方为别人债款供给担保,经过担保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家庭一起生活,比如在借贷合同中清晰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确保人的收益为0.5%,该担保行为与夫妻一起生活密切相关,与之对应的债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第三,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运营或许为公司借款供给担保,该借款或许担保债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本文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