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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第三人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追偿权

重庆要债公司第三人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追偿权

 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后是否可向债款人追偿,应视不同状况分别判别:

 榜首,如债款人与第三人就清偿后的追索权有约好,依照约好实行;

 第二,如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无追索权约好,存在两种理解,可以为第三人代债款人实行后,债款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状况下获益,第三人可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债款人主张偿还;亦可以为第三人代债款人实行后,天然取得债权人地位,可代替债权人向债款人主张偿还;

 第三,对于第三人单独许诺形成的“债款参加”,因其清偿行为彻底出于自愿而未经债款人同意,对于其可根据各种请求权向债款人追偿,也形成了两派观念。有观念以为,“债款参加”虽非担保,但因其加强了债权人获偿的保障,此种增信行为的效果与担保相似,可类推适用确保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清偿后,可类推援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向债款人追偿。还有观念以为,第三人清偿导致债款消除,债款人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准则为请求权根底追偿。不管第三人根据何种请求权追索,在其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后,均完好继受债款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抗辩。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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