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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第三人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追偿权重庆要债公司第三人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追偿权 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后是否可向债款人追偿,应视不同状况分别判别: 榜首,如债款人与第三人就清偿后的追索权有约好,依照约好实行; 第二,如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无追索权约好,存在两种理解,可以为第三人代债款人实行后,债款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状况下获益,第三人可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债款人主张偿还;亦可以为第三人代债款人实行后,天然取得债权人地位,可代替债权人向债款人主张偿还; 第三,对于第三人单独许诺形成的“债款参加”,因其清偿行为彻底出于自愿而未经债款人同意,对于其可根据各种请求权向债款人追偿,也形成了两派观念。有观念以为,“债款参加”虽非担保,但因其加强了债权人获偿的保障,此种增信行为的效果与担保相似,可类推适用确保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清偿后,可类推援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向债款人追偿。还有观念以为,第三人清偿导致债款消除,债款人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准则为请求权根底追偿。不管第三人根据何种请求权追索,在其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后,均完好继受债款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抗辩。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