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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追债公司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结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及相关案例的观点,本文认为:重庆追债公司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结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及相关案例的观点,本文认为: 1.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判定债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以债务人同意履行或者自愿履行相关债务为事实依据,而不应以债务人承认相关债务存在为事实依据。 2.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 3.如果债务人仅承认债务存在,但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亦未自愿履行该债务的,不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对该债务仍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4.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虽然承认全部债务,但仅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其中部分债务,人民法院只能认定债务人放弃了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不能认定债务人放弃全部债权的诉讼时利益。债务人对于未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的债务部分,仍有权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权。 5.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同意履行、自愿履行的,将产生“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或者“不得请求返还”的效力。 本文由重庆追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