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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履行阶段,能否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作为被履行人?

重庆收账公司履行阶段,能否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作为被履行人?

 答案是清晰的,不能。

2017年曾经,各地法院关于能否追加被履行人爱人作为被履行人的适用情况不一致。自最高院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触及夫妻债款案件有关问题的告诉(法[2017]48号)》,该告诉第二条清晰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当民事职责。” 因而,若审判阶段仅认定夫妻一方承当职责,是无法在履行过程中直接追加爱人作为被履行人的。

 那么,请求履行人若确实以为案件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则需分两种情况调整履行根据:

 第一种情况,若请求履行人在审判阶段已申述过被履行人爱人但未被法院支撑,则需启动再审程序,将履行根据改判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第二种情况,若审判阶段未申述被履行人爱人,则应另行以该笔债款申述主张被履行人爱人的职责,此时,因为案件当事人不同,并不归于民诉法司法解释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领域。

 因而,依照“审执别离”的准则,只有将个人债款在审判阶段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才能将被履行人爱人作为被履行人。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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