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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为成年子女贷款 是否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为成年子女贷款 是否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2010年6月,19岁的王磊与宜兴某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好王磊向开发公司购买一套总价款为2359768元的房子,王磊付出959768元作为首付款,余款140万元由王磊与开发公司指定的银行签定按揭合同并处理贷款手续。

 同年7月2日,宜兴某银行与王磊、王磊的母亲王美蓉、开发公司签定个人购房担保告贷合同一份,约好王磊、王美蓉因购买前述房子向某银行告贷140万元,而且王磊、王美蓉授权银行将悉数告贷直接划入开发公司账户。同时,开发公司为该债款供给阶段性连带职责保证担保。

 银行按约向王磊、王美蓉发放贷款后,因王磊、王美蓉未按约还款,银行建议提早收贷,遂将王磊等诉至法院,要求王磊、王美蓉当即还款,要求开发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职责,并建议因告贷发生在王美蓉与王士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要求王士德对此债款承当一起还款职责。

“这笔告贷我一直未参与、未参与,更未在任何告贷手续上签字;王美蓉、王磊母子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定的告贷合同;我与王美蓉自2005年初开始分家至今,期间王美蓉曾几次起诉要求离婚,虽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实际上我们早已不是夫妻关系。”王士德对银行要求他依据夫妻一起债款承当一起还款职责十分不解。对此,王士德还供给了上海市某法院的裁判文书,依据裁判文书记载,王士德与王美蓉于1989年登记成婚,次年生育儿子王磊,婚后两边因家庭小事产生矛盾,为此王美蓉曾于2006年4月、2007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王美蓉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请求撤诉,被法院裁决予以允许。

 重庆收账公司审理中,王美蓉也认可了王士德所说的二人已分家十余年的事实。

 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本案中,王磊与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子,王磊依据合同约好享有取得房子的权利,同时负有付出房子价款的责任。虽然王磊系王美蓉、王士德的子女,但因此刻王磊已成年,王美蓉、王士德对付出房款并无法定或约好的责任。后王磊、王美蓉与银行签定告贷合同,约好王磊、王美蓉向银行贷款140万元用于付出前述王磊所购房子的房款且直接划入开发公司账户内。此告贷并未用于王美蓉与王士德的夫妻一起日子,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故依法驳回银行对王士德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在法理和日子习惯上,夫妻一起债款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责任所负债款,为置办家庭日子用品、补葺房子以及付出家庭日子开支所负的债款,夫妻一方或两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款等。

 本案中,王美蓉向银行贷款的款项是用于付出其已成年儿子王磊的购房款,并非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另外,依据王士德供给的收效裁判文书,王美蓉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曾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士德离婚,且二人在审理中均认可已长时间分家,因此能够推定王美蓉签定告贷合同时与王士德的夫妻关系已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

 综上,王美蓉向银行贷款用于子女购房向银行所告贷项虽发生在王美蓉、王士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因告贷不是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故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本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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