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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清算程序不标准,职责谁承当

重庆收账公司清算程序不标准,职责谁承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产业给债权人形成丢失,或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伪的清算报告骗得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法人刊出挂号,债权人建议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因而,股东在解散清算时若明知公司负有债务,则应依法书面通知债权人,否则其清算报告将被视为虚伪的清算报告。以虚伪的清算报告骗得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法人刊出挂号,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求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当然,除了本案触及的情形外,清算程序不标准还包含很多其他状况,例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的;公司主要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等状况。总归,因清算组存在违背法律、法规或许公司章程规定的过错行为,给债权人形成丢失的,均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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