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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重庆收账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很多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动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躲避还款的; (五)运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则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定宣告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细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情节显着细微的,可以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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