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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讨债公司确保人优先追偿权法

重庆讨债公司确保人优先追偿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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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之后,有向债务人恳求归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确保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别情况下,确保人也能够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确保人能够参加破产产业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令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确保人仍对债权人负有确保清偿的义务。如果确保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产业被分割结束后,就会失掉追偿对象,形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本文由重庆讨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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