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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重庆收帐公司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当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要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务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后,债务人未申报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产业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令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务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产业被切割结束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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