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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要注意诉讼时效重庆收帐公司要注意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核算,即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或许债权人建议权力之日起核算。对于超越2年的,若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情形的证据,债权人将面对非常大的败诉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0条第4项又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建议权力内容的布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有特别规则外,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则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因此只需债权人根据上述有关规则刊登追讨布告,可为维权供给更多的时间。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