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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债款过了3年诉讼时效并不是就不能申述了

重庆要债公司债款过了3年诉讼时效并不是就不能申述了

 中国人传统观念——欠债不春节。现在接近农历年,又是一个各种讨债的高峰,于是接到好几位亲朋的电话,说今年钱特别难要,可是又担心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问怎么办?

 不得不说现代企业主的法律意识普遍提升了,充分体现了法制社会建设的卓越成效。尤其是众所周知的《民法典》的颁行,他们中乃至有人直接拿着《民法典》第188条来问的。那么债款过了3年是不是就真的不能追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要,即便现已过了3年,债款人去申述,法院仍是应当受理的,而不能以已过3年诉论时效为理由拒不立案。审理和判定过程中也不能主动据此为理由判定债款人败诉。这便是《民法典》第193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当然,如果欠债一方在法庭上以此作为抗辩理由,那么这个也就真的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债款人的利益了。

 据一些法律专家解释,这样规则的假定前提是我们出来混都是要脸的,我们只会就在债款中有哪些实质上的争议,如产品是不是合格啊,是不是如期交付啊,质保问题啊等等进行争辩。想必一般都不会有人在法庭上以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低下人品的抗辩。可是以笔者20多年的江湖经验来看,这种不要脸的人其实是蛮多的,所以主张各位借主仍是不要冒这个危险。

 其次,主张无论是还不还,仍是有没有才能还,都要要求债款人合作做个对账作业。两边对债款债款做个核对和认定,最好对归还日期也有个约定,然后两边签字盖章,债款人好好保存。对于有些拒不合作对账的,或者实在量大复杂来不及对账的,就先以邮局挂号信形式寄出对账单,将挂号信和对账单的存根妥善保存。笔者以前长期从事财务总监作业的时候,每年都必须把这项作业作为年底结账的重点事项来抓。这个便是《民法典》第195条所说的:“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恳求……”。

 再次,对于职工告贷,这个在每个单位都难免产生,主张要求职工在年底进行一次归还,哪怕对备用金类的再打新的借条从头借出。这一方面规避了所谓3年诉讼时效的危险,同时也可以削减资金被职工移用乃至贪婪侵占的危险。即便有些职工告贷正好办事办到一半,没有办法还了再借,那么也主张经过领导特别审批后采纳新借条替换老借条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终,股东自己更是要检查在企业的告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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